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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仙A3:2007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2008-06-27 11:5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水仙电器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审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水仙电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水仙电器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水仙电器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假设和了解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水仙电器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而对其他国家、地区法律下的问题不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 年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08 年6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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