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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仙A3:2007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2008-06-27 11:53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 年5 月20 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网站(www.gfzr.com.cn)上刊登,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三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均已在通知中载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水仙电器的《公司章程》。水仙电器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参加,股东以信函、传真或者快递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经本所律师审查,水仙电器的《公司章程》中未对此种召开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亦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水仙电器有关工作人员核验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 名(其中A 股股东5 名,B 股股东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045,735 股(其中A 股股份数为82,986,345 股,B 股股份数为59,390 股),占水仙电器股份总数的35.129%。水仙电器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亦采取通讯方式书面表决。基于本所律师就参与水仙电器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表决票的填写及签署真实、有效的假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07 年年度报告》、《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均已分别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就《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方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林光中、范杰、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08 年6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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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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